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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山寨网站是不是也涉嫌诈骗也是犯罪?

发表时间:10-10  浏览次数:0

近日,大连市海淀区法院认定,被告是为了捍卫更高人民检察院等非法网站专门从事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法院判决被告胡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罚款。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海淀区法院总结了首例“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时报记者刘春
2015年10月,33岁的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登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等非法网站。调查后发现,被告胡某与非法网站案件有直接联系。
法院认定,诈骗人员吴某通过QQ联系QQ,允许模仿“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界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网站的制作页面以及“,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检察院“页面一起寻找”通缉令“链接;”工行网上银行界面“页面加上注册网络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假网站可以窃取客户登录网上银行密码等信息。 (大连青年报)
胡某没有直接介入网络诈骗网站非法?
胡某虽然没有直接卷入欺诈行为,但他知道假冒检察院的网站是非法的,而且欺诈者吴某可能利用该网站进行非法活动。根据“刑法”,我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二)发布制造,销售违禁物品等情报作为毒品,枪支和淫秽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非法和犯罪信息; (三)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胡某实施了设立网站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如何惩罚信息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意味着知道别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来实施它犯罪方面,为其犯罪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连带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依照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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