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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解读称: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数据,但科学数据管理在我国属于“短板中的短板”。在数据安全方面,《办法》始终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如何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作了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科学数据安全等级及开放条件,严格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同时,《办法》对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针对部分科学数据流出国外的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将支撑论文观点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如出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
来源:赛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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